“今后肯定引以为戒!”面对凌云县纪委监委办案人员的回访,冯某悔不当初。
冯某2017年以来任该县逻楼镇快村村副主任,违纪的事还得从他在一份项目验收单上签字说起。
2019年1月,该村建成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土猪养殖场水柜项目,该水柜公示牌为“逻楼镇快村村村集体经济养殖场饮用水柜工程”,冯某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全过程并参与验收。同年4月,该村村委向该县水利局打报告要求解决村部饮水设施及资金,该县水利局将该项目和其他村的饮水安全项目一起打包承包给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其中该村饮水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为建300立方米水池、管网1194米等附属设备,总造价16万余元。同年6月,该县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未到现场验收的冯某等3人作为村干代表和村民代表在该项目的工程验收表上签字确认项目合格,导致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2021年3月,该县纪委监委开展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发现该村的集体经济养殖饮用水柜工程与该村村部饮水工程其实是同一个水柜,存在重复立项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11个相关人员也因此被立案查处。
“我当时觉得在不在场也没人知道,只要项目合格,能发挥效益就行,所以我就作为村干代表在项目验收单上签了字。”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冯某表示当时确实心存侥幸。
“过后我也没有去看新建的水柜在哪里,谁知他们居然利用原有的水柜来验收。”冯某懊恼的说道。
“作为一名党员,你没有严格履行村两委的监督职责,对项目的验收把关不严格,导致国家资金受到损失,是要被追责的,你对此有什么意见?”办案人员问道。
“通过你们的批评教育,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愿意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以后将更加认真工作。”冯某懊悔的说道,“一纸签字换来处分,多么惨痛的教训啊!”
2021年10月,冯某因“签字”违反了工作纪律受到该县纪委监委党内警告处分。(凌云县纪委监委 黄清明 祝琴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