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收到县委巡察组转办的“关于群众反映凌云县逻楼镇陇朗村扶贫互助协会有15万元资金去向不明”的问题线索,县纪委高度重视,立即转逻楼镇纪委就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原来,2011年3月,县扶贫办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在陇朗村成立了扶贫互助协会,该扶贫互助协会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由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赵某具体负责对协会资金的审核、发放、回收及管理工作,协会互助资金主要由县财政拨付资金15万元、村民自愿缴纳(200元/户)入会费组成,会员根据生产发展需求每户可申请最高5000元的贷款。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赵某负责到银行申请开设了“陇朗村扶贫互助协会”专用账户,同年9月,县扶贫办通过财政拨款将15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拨付至该村互助协会专户账上。那这笔资金究竟去哪儿了?调查组带着群众反映的问题从协会放贷台账着手展开深入调查……
“我没有向村里面借过贷款,更不知道村里成立有扶贫互助协会,也不曾替别人担保过贷款,你们出示的贷款合同上我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的亲笔签名。”面对纪委办案人员的询问,凌云县逻楼镇陇朗村村民杨某如实回答。
“难道群众都不知情?是村支书自己一手制作了虚假贷款申请材料?”带着这些疑惑,调查人员从放贷合同里找到村民肖某、梁某、江某、王某、冯某、黄某、何某等24位群众一一进行当面核实,这些群众的回答都与杨某的说法基本一致。
作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15万元资金“躺在”自己管理的账户上,怎么使用才能利益最大化?赵某开始打起了“如意算盘”。2012年2月,村民曹某为生产发展的需要,向互助协会申请借款5000元;2013年1月,蒋某等4户村民为生产烤烟需要,联合向互助协会申请借款2万元,并与协会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为一年。2笔借款到期时,曹某、蒋某分别将借款如数归还互助协会,赵某收到还款后,并未将这2笔款项存入互助协会专用账户上,而是采取不入账的方式,将还款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监事委员主任的签章也是我保管,支票上的私章是我盖的,我放的款他们都不清楚。”面对办案人员询问互助协会的审批权限管理问题,赵某回忆道。由此看出,该村扶贫互助协会设立的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完全处于真空状态。
尝到“甜头”后的赵某,胆子越来越大,开始谋划怎么把账户上剩下的资金挪进自己口袋,2013年1月、2014年1月、2014年3月,赵某在未征得村民冯某、梁某等24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后3次采用同样的方式,私自制作了借期为一年的借款约据及借款合同,并以他们的名义分别向互助协会借款共计12万元,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私章全部握在自己手中,通过私开支票进行现金支取,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账户上的资金变成现金进入自己的口袋。
“因患病刚住院回来,之前的事情都想不起来了,一想就头疼。”刚开始面对调查人员询问资金去向时,赵某闪烁其词,总以“患病后影响大脑记忆”为由推脱和回避调查。
“我们看到在放贷的对象里面其中有你小孩和堂弟的名字,是他们本人申请的贷款吗?他们贷款的主要用途你清楚吗?”在面对调查人员逐渐掌握的大量事实面前,赵某开始坦言:“当时这些贷款是我用他们的名义制作了贷款合同,通过支票支取的,他们不清楚,与他们无关。”“因为当时觉得这个贷款不用利息,其他人不清楚内幕,不会有人发现,想着先拿来周转,过后还上就行了,后来生病了就没得及时归还。”至此,该村互助协会专户账上去向不明的“互助金”终于浮出水面。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扶贫专项资金14.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在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后,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1月通过转账方式将其挪用的专项扶贫资金退回给县扶贫办。2018年3月,法院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挪用款已退缴,考虑其身体患病尚在恢复期,免予刑事处罚。同年6月,赵某被开除党籍处分。(凌云县纪委监委 冉芳泽)